管理要點
● 基隆市議會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一、基隆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充分運用議會大樓各會議室,並加強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位於本會A棟大樓之會議室及B棟大樓多媒體簡報室,除本會自行使用外,得對外提供機關團體辦理各項政策宣導研習及慈善機構舉辦公益活動之用。
三、本會會議室對外開放使用,非以營利為目的,惟為加強場地維護,凡申請使用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經本會同意登記使用後,其費用必須於使用前三日內繳清,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依法收繳市庫。
四、本會定期會及臨時會召開期間,會議室以不外借為原則,於預訂後適逢本會召開會議或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本會得在一星期前通知申請人放棄使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任何賠償損失。
五、使用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注意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如有逾時或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場地如需佈置事先應徵得本會同意,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看管。
六、使用人如需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先經本會同意後會同本會管理人員會辦,不得私自架設,以策安全。
七、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及公共秩序維護應由申請人會同本會協調處理。
八、使用本會場地如需製發各項證、券、海報或宣傳品者,應由申請人將樣本(品)於使用前三日交本會備查。
九、申請人如需於本會張貼海報宣傳品,應在本會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行張貼。
十、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予同意使用,其已同意者立即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一概不予退還。如涉及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一)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申請用途違反各場地之特定用途或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申請人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申請用途有損本會建築及設備暨容易造成秩序紊亂者。
(六)其他經本會認為不宜使用者。
十一、本會各開放使用場地空間可容納人數、使用時段及對外收費金額如附表一。
十二、借用申請表如附表二。
十三、本要點經議長核准後施行,修正及廢止時亦同。
租借費用
場 地 |
可容納人數 |
借用時段 |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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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簡報室 |
176人 |
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日 第一場 第二場 |
每場次6000元 |
第一會議室 |
90人 |
每場次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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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會議室 |
45人 |
每場次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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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會議室 |
24人 |
每場次1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