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隆市
沿革:
本市光復後,未實施地方自治之前, 於民國 35 年 3 月 31 日舉行選民投票,選出參議員 21 人。於35 年 4 月 15 日由市長召集舉行第一次大會選舉正副議長並成立參議會,後因七堵、暖暖兩區劃歸本市, 參議員名額增為 23 名,而參議員之任期亦由二年延長至正式議會成立為止,會址設於本市義二路參議巷(即現義二路二巷)。
民國 39 年 4 月實施地方自治,於 40 年 10 月 1 日舉行公民投票,本市共選出議員 15 人,並於同月 24 日第1屆市議會議員就職成立,歷經多屆改選,至今為第20屆議員,且依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應選出議員名額31人。
民國五十年冬議會大廈原址新建落成,是年 12 月 27 日遷設本市壽山路五號,於 89 年 10 月 23 日因建物老舊,經第十四屆議會決議原址改建,暫遷於本市中正區信二路 301 號三樓臨時性議會辦理各項議事業務,92 年 4 月 6 日新建議會完工,於同年 4 月 23 日再次遷回壽山路 5 號原址。
簡介:
本市位於臺灣本島北端,三面環山,一面臨海,位臺灣北部重要的商港都市,面積為132.7589平方公里,全市人口39萬餘,境內丘陵多平地少,海岸線曲折蜿蜒,景色秀麗,以港口市區為核心,向內陸河谷平原成放射性發展,創造獨特的自然景觀及人文風貌,是北部海岸的遊憩中心。
基隆是臺灣北部的門戶,清末時是軍事要塞,派有重兵駐守,現有荷蘭城、法國公墓等見證其地理位置的重要性,本市的特殊民俗活動、傳統小吃、富有歷史性的文化古蹟、積極發展的海洋觀光資源,常年多雨,素有『雨港』之稱,在在使本市成為一個國際化的休閒觀光城市。
議會職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市規章。
2. 議決市預算。
3. 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即附加稅課。
4.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 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7. 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8. 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案。
10.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另依地方制度法及其他規定的職權有:
1. 議決市政府送請審議之覆議案。
2. 選舉、罷免正、副議長。聽取市政報告及質詢權。
3. 訂定市議會自律規則。
議會組織:
● 本會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規定,置議長、副議長 各一人由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選之。
議事部分可分為定期會、臨時會,並分設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 會、專案小組、第一審查委員會( 民政 )、第二審查委員會( 財政 ) 第三審查委員會( 建設 )、第四審查委員會( 教育 )。
● 議長除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外, 並綜理會務,凡本會對外行文,均以議長署名行之。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督導所 屬員工。
行政部門
會議
● 大會
定期會:
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為三十日。審議總預算案,定期會如有必要,得應市長或由議長之請求,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得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五日。
臨時會:
本會經市長或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須開會時,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超過六次。
● 委員會
本會開會期間設有民政、財政、建設、教育四個審查委員會,均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審查委員由議員相互推選,並由財政委員會召集人擔任聯席審查會主席,審查預算案及決算報告暨各項提案。並設有程序、紀律二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
審定議事組編擬之議事日程及議案彙編, 由各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為委員,議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紀律委員會:
為維持議會紀律而設,審議懲戒案件,委員由議員相互推選召集人由委員推選之。
專案小組:
本會對於職權內事項,認為專案研究或對外收集資料之必要時,得經大會通過組成專案小組,以便專案研究或對外收集資料提報大會。